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管理单位进行接收。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移交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档案移交给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