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排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