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排水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排水规划中明确的径流控制指标、竖向标高、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通沟余泥与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用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通沟余泥与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