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对公民不得超过二千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一万元。

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但是对涉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