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罚款规定,规章需要作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