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有效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除依法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