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