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地理信息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