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