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基础测绘成果的副本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应当无偿汇交。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