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设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