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十二条有效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