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