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