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水路交通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