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扩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和时限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