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对现有的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不得延长粘土资源采矿许可期限。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