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基础设施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损毁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协作配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五)未依法保护不文明行为投诉人、举报人、劝阻人和文明行为劝导员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