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招募、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