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