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并协助调查。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