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以及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方式和途径,并对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情况实施考核。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