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