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不文明行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协作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