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将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作为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精神奖励、政策激励、兑换服务、物质奖励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