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先进个人困难帮扶制度,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个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