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无偿献血表现突出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者,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