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