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驾驶人、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视频节目;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违法载人、载物。
(三)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停放车辆,不占用或者堵塞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绿道、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滞留、嬉闹;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先下后上,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不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动物,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