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城市绿地内攀折花木、采摘果实、踩踏草坪、毁绿种菜。

(二)不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内焚烧沥青、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违法排放餐饮油烟。

(四)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从事与其保护目的不相符的活动。

(五)不乱砍滥伐林木,不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不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不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八)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