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污水。
(二)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
(三)不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共用走道、楼梯间和路面、电线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住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按照规定佩戴口罩和使用其他防护用品。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