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赤膊,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购买商品、使用电梯、自助取餐等时,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越线。
(三)组织、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棋牌娱乐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依法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辅助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商场、餐饮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依法表达诉求,不扰乱单位秩序,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