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