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