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