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