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摊点第二十七条有效食品小摊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台面;(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容器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