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营造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