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六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营造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