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