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林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委任单位撤销其护林员资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