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七条有效森林和林木采伐应当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森林采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式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