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二条有效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