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承接查验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应当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