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交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签署书面物业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