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二)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四)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