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受委托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