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维护或者管理本行政区域智能停车引导系统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或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隐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