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评估、调整或者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未实现信息共享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建设计划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制定、评估、调整或者公布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设、铲除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未按照规范实施编号,未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