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组织开展全市停车场资源普查,或者未建立、更新停车场基础数据库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立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未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规定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未实现信息共享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组织编制或者公布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向社会公布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