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不得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